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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丧须知
发布时间:2021-9-29 阅读:1229次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一、报丧:电话或来人向殡仪馆报丧,必须将报丧者的单位名称、报丧电话、时间及身份、死亡状况及接运地点、接运要求向殡仪馆报告登记清楚。
 
    二、接运:接运地点必须有死者的新属或单位人员等候,经理检验遗体,死亡检疫证件等交接手续后,殡仪馆实行单车单具将遗体运往殡仪馆处理。  
 
    三、预约:凡办理殡葬业务,必须在1-2天派人或用电话与殡仪馆联系。
 
    四、证件:办丧前要卫生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和死亡身份证等资料给殡仪馆查验,否则不予办理。
 
    五、着装:凡要为死者化妆的要提前在举行悼念活动前1-2小时,将有关物品点交殡仪馆,化妆室除殡仪馆工作人员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内。
 
    六、防腐:对遗体防腐时限为10天,再需延期时,必须经殡仪馆批准,凡超过防腐期间一个月而又示办理延期手续的,殡仪馆将遗体强行火化。
 
    七、签字:处理遗体时,核对遗体,遗体送离悼念声所和进入火化车间、焚化都要死者亲属或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八、结帐:办理丧事必须先结帐后服务
 
    九、骨灰:火化后领取骨灰的,要凭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领取寄存的骨灰,须凭寄存证件和领取者的身份证,否则不予领取,寄存骨灰要依时交纳保管费,如期一年不交者,经殡仪馆公告后,一个月内又不来办手续的,祝为无主骨灰处理,凡补办证件,必须持死者的公安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十、焚烧:必按殡仪馆指定场所进行,若引发火灾,损坏设备设施,亲属按价赔偿。
(信息来源:四川殡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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